春节过后,为巩固深化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整治成效,始终保持严管高压态势,吉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组织全省交警部门加大警力投入,创新治理方式,坚持日常严管与专项打击、集中整治、区域联治相结合,坚持严格执法与广泛宣传、源头劝导、曝光惩戒相结合,坚持定点查缉与流动执法、滚动巡逻、精准拦截相结合,城市、县乡、高速全覆盖、同部署、共整治,白天、夜间不间断、无盲区、全管控,常态长效、综合治理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全力稳定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近日,长春、四平、延边和高速民警在行动中查获酒驾醉驾的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处理消除了安全隐患。
酒驾上高速:我吃醉虾吃的!
2019年2月20日晚9点半,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吉林分局舒兰大队民警在吉黑高速公路新发收费站执勤时,当民警对一辆银灰色越野车驾驶人进行例行检查时,闻到驾驶人身上有酒气,于是请驾驶人下车配合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经初步酒精检测显示驾驶人涉嫌饮酒驾驶,而驾驶人不承认饮酒,一口咬定自己是吃醉虾吃的!随后民警将其带回大队进一步检测!回到大队后,民警对驾驶人杜某进行多次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浓度均在70mg/100ml上下。
民警向驾驶人讲明,按照法律规定,查处酒驾违法行为是以血液中酒精浓度值、呼气检测值作为处罚依据。如果杜某对呼气检测结果有异议,也可以申请抽血进行血液酒精浓度检测。同时民警表明,可以通过杜某就餐的饭店证实其所述真伪。当民警提出要向饭店证实时,驾驶人杜某却退缩了。同时,杜某承认了自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最终,经驾驶人确认,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血液酒精浓度为71.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最终,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110条第1款,暂扣违法驾驶人杜某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

酒驾女司机自称吃了俩榴莲蛋糕,还跟交警插科打诨,结果piapia打脸!
近日,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开大队三中队民警在夜查酒驾时,查获一名涉嫌醉酒驾车的女驾驶员。让人没想到的是,知道自己涉嫌醉驾时,她竟然还跟民警嘻嘻哈哈、插科打诨。当晚23时,经开大队三中队民警在南四环路与世光路交会处设卡夜查酒驾,发现一辆白色宝马车的驾驶人在遇到民警夜查酒驾时,行为举止异常,随即将其截停检查。民警对这名女驾驶员付某进行了排查,发现她有酒后驾车嫌疑。付某称是因为自己喝了两个起泡酒,还吃了两个榴莲蛋糕。随后,民警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为145mg/100ml,付某涉嫌醉酒驾车。
面对检测结果,付某主动提出要求进行抽血检测。民警随即将其带往医院进行抽血检测。抽血过程中,付某以怕疼为由,要求换一只胳膊抽血。但当付某在听到医生说左边胳膊的血管没有右边胳膊的血管粗后,又要求医生换回了右胳膊。抽取付某的血液样本后,民警将其带回经开大队进一步调查。面对民警的询问,付某显得十分开心,还跟民警插科打诨。
相关部门对付某的血液样本进行了检测,结果为每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134.77毫克,超过醉酒驾车标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将面临拘役1至6个月,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的处罚。

四平交警再次查获一起酒驾违法行为
春节过后,为进一步强化辖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有效遏制酒后驾驶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证辖区群众出行安全,四平交管支队主动延长有警时间,持续开展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查处行动。在2019年2月18日的酒驾查处行动中,铁东大队再次查获酒驾人员一名,当日下午14时20分左右,四平市铁东区十三中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红色轿车追尾一辆黑色轿车。执勤警力在对事故进行拆分时,发觉其中一辆车号为吉C***03红色轿车驾驶人身上有很大酒味,存在酒后驾车的嫌疑,执勤警力立即呼叫中队长王雪原前来处理。王雪原带领大队警力很快到达现场,但红色轿车驾驶人张某面对执勤警力的询问不但配合,且态度十分恶劣,言语上多有攻击性语言。面对张某的拒不配合,王雪原决定在双方驾驶员的监督下对双方驾驶员进行酒精检测。经过酒精测试仪检测,红色轿车驾驶人张某仅是将酒精测试仪放在嘴边微微呼吸的情况下,就显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按照处理程序,由执勤警力带领驾驶人张某前往市医院进行血液检测,并暂扣车辆及张某驾驶证。
日前,驾驶人张某血液检测结果已经出来,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40.9毫克/100毫升(醉驾标准值为80毫克/100毫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人张某将被处以吊销驾照,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的处理。

酒驾!难逃交警的火眼金睛
2019年1月24日20时,延边支队在查处酒驾行动中查获违法行为人周某,周某饮酒后驾驶吉HT0069号 “现代北京”牌出租车,沿延吉市建工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明新城小区处营运时,被延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测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69.0mg/100ml, 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周某处于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王涛 图片由交警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