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2018年7月20日9时36分许,驾驶人林某驾驶车牌号为吉J*****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珲乌高速公路珲春方向351KM处,在驾驶车辆超车时因注意力不集中车辆压到分道线进入右侧行车道内,此时右侧行车道内一正在行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吉A*****)被挤别到应急车道内行驶。
随后该大型普通客车司机驾驶员陈某心生怨恨,驾驶吉A******号大型普通客车(核载59人,实载43名游客,1名导游)采用超车后故意踩刹车的方式,连续三次挤别林某驾驶的吉J*****号小型普通客车。待林某驾驶车辆准备超车时,陈某从驾驶窗口内扔出塑料瓶砸到林某所驾驶车的前风挡玻璃。



7月20日,林某电话向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吉林分局报案并简要叙述了事情经过。7月21日,林某到吉林分局接受询问并提供了车内行车记录仪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吉林分局办案民警经与涉案大客车所属旅游客运公司取得联系,通知大客车驾驶人陈某立即到吉林分局接受调查。经审查,吉林分局于7月23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7月23日,犯罪嫌疑人陈某到案后,民警立即对其进行详细讯问。据陈某交待:因小型车辆侵占自己车道,自己为了躲避将大客车驶入了应急车道,心中极为不满,于是加速超过小车后,刹车挤别了小车。但对于扔饮料瓶一举,他辩称是顺手将喝完的饮料瓶一扔,没想过要砸向对方!
但是,民警早已仔细查看过行车记录仪视频,陈某在车窗内拿着饮料瓶等待时机的细节被民警发现,这一动作足以证明陈某是有意报复,而不是无意之举。面对证据,陈某无法再狡辩说出心声:“当时就是生气,觉得瓶子也砸不坏,出出气。”
交待了自己的行为,陈某懊悔地表示:自己觉得没有多大事,没想到会闯出祸来!后悔呀,现在也没用了!
经进一步侦查后,吉林分局将该案移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近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在驾驶大型营运客车且车内载客数十人的情況下,出于报复心理,不顾车内乘客及对方车辆乘客的人身安全,在高速公路内连续挤别其他车辆,追逐竞驶,并向正在高速行驶的对方车辆投掷饮料瓶,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视本案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提醒:
在本案中,陈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若说事情的起因,本案中的小车驾驶人林某也有责任。因此,民警对小车驾驶人林某也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在驾车途中因超车、临时变道,或是像本案中因驾驶人注意力不集中偏离车道等原因,难免会出现车辆侵占对方车道现象,也会影响对方的安全行车。如果遇到这种情况,驾驶人不免会心中不满,但相信多数驾驶人能够理性处之。
而本案中的陈某,之所以受到法律的严惩,不仅因为他的冲动和不文明之举,更是在于他的职业身份。陈某作为营运大型客车驾驶人,驾车途中的一举一动,都关系着全车乘客的安危。
在满载乘客的情况下,陈某仅仅因为没有造成后果的“吓一跳”,就产生报复心理,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车的状态下与其他车辆追逐竞驶、挤别,全然不顾一车乘客的安危,实属缺失职业道德的表现。此外,陈某又以故意车窗抛物的方式报复、撒气,给对方车辆的行车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实属缺失社会道德的表现。法律制裁是其应得的惩处。
民警支招:
如果在行车途中,遇到被其他车辆挤别,可以向交警部门举报、报警。民警会依法收集证据对违法车辆进行教育、处罚!切勿因一时冲动像本案中陈某一样挤别、报复对方车辆,甚至有其他过激行为!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王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