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张伟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伟于2000年5月9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06年6月8日刑满释放。自出狱以来,先后网罗社会闲散及劳改释放人员丛岩峰、于海波等人听其差遣。2009年,为了帮助王国昌殴打杨某某,张伟伙同丛岩峰、于海波、兰冬冬等人准备扎枪、镐把等工具将杨某某殴打致重伤,因此事件,张伟“名声大振”。随后任东明、李红光、汪军、郭猛、曲桂忠、付春友、王海涛、李井涛等人开始依附在张伟身边形成恶势力集团。他们为他人充当保镖,插手民间纠纷,从中攫取非法利益。并以张伟居住的“小九号村大院”为据点,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有组织犯罪。为了维系并发展该组织,张伟于2015年2月份成立“扶余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指派曲桂忠、鲁伟先后管理该公司,招募了鲁伟、刘鑫梁、林殿权、刘海超、王玉德、马勇杰、刘波等人,通过“保车收费”攫取巨大经济利益。同时拉拢、腐蚀扶余市众多交警、路政、运管执法人员充当“保护伞”,在国道102线扶余路段及扶余市农村乡镇公路上进行“保车收费”违法活动,垄断了这两个区域大车过境的交通运输,保证其违章不被处罚。
判决结果:该案共有24名被告人,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抢劫、聚众斗殴、行贿等8项罪名19起犯罪事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罪组织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二十年不等的刑罚。
社会启示:该案被告人张伟刑满释放后,网罗人员,以暴力等手段,为非作恶,逞强斗狠,树立非法权威,通过插手民间纠纷等,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经济利益,该组织有固定据点,并成立公司运作,形成以张伟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拉拢腐蚀交警、路政、运管执法人员充当“保护伞”,实施“保车收费”违法犯罪活动,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区域经济、社会生活,通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该组织的严厉打击,有助于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有助于破除区域交易壁垒,有助于打造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有助于交通运输、物流互联互通,有助于彰显党委政府坚决打击态度。
案例二:
杨凯鑫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杨凯鑫原系长春市某派出所民警,与被告人金威臣系同学关系。杨凯鑫、金威臣获悉从事民间高利放贷可获取高额利润,二人遂共同出资,先后成立了金鑫投资咨询公司和长春市吉盛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杨凯鑫以警察身份、主要投资人作为幕后指挥者,金威臣作为负责人对两家公司进行全面管理。二人以经营民间借贷为幌子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攫取财富。期间,杨凯鑫、金威臣先后网罗、吸收了一些社会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杨凯鑫、金威臣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白洪涛、单宝峰、任超、李亚军、王长生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尹斌、张凯、姚迪、李龙、张震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结构较为稳定,组织领导者明确,成员人数较多,且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主要以上述两家公司为依托,制定规章制度、奖惩措施,从事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非法牟取暴利。2016年至2017年间,该组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空白借款协议、索取“实地”踏查费用、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并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迫使受害群众支付高额利息和违约金,仅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累计非法放贷91笔,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47.4万元,非法获取高额利息及违约金达1124590元。该组织一方面将非法收益用于发放组织成员报酬,维护组织稳定,另一方面用于支付组织进一步实施非法放贷等违法活动和成员的个人挥霍。为攫取暴利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该组织成员在杨凯鑫、金威臣的组织领导下,利用杨凯鑫警察工作的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准备警服、手铐、电棍、棒球棒、弹弓等工具,杨凯鑫还将警官证留给金威臣供其违法犯罪时使用,对借款的受害人实施了损毁财物、诋毁名誉、拍摄裸照和视频、随意殴打等暴力讨债行为,还实施了强迫卖淫、强制猥亵、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在长春市辖区内为非作恶、欺压残害受害人,给众多受害人造成了身心伤害和财产损失,使受害人及其家属极其恐惧。在此案侦破审判期间,仍有受害人在接到办案机关电话联系后不敢举报控告,不愿意配合公安机关作证,还有的受害人为了逃避此事远走他乡、有家不回,在一部分群众中形成了严重的心理威慑。以杨凯鑫、金威臣为首的犯罪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判决结果:该案共有17名被告人,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抢劫、聚众斗殴、行贿等9项罪名13起违法犯罪事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凯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卖淫罪、强制猥亵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十五年不等的刑罚。
社会启示:该案被告人杨凯鑫利用警察身份,内外勾连,成立投资公司,其组织结构较为稳定,组织领导者明确,成员人数较多,且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依托公司化运作,从事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非法牟取暴利,在长春市辖区内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给众多受害人造成了巨大身心伤害和财产损失,使受害人及其家属极其恐惧。对该案的严肃查处,充分体现了党委坚决打击黑恶势力的鲜明态度,充分体现了政法机关敢于刀刃向内、绝不护短,勇于刮骨疗毒、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的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自然法则。
案例三:
肖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该犯罪组织及成员自2015年以来实施诈骗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非法发放高利贷、租赁车辆抵押诈骗,进而开展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暴力讨债犯罪活动,其间亦有强奸、抢劫、敲诈勒索、妨害作证、包庇、窝藏等犯罪活动,其作案时间长、犯罪事实多、涉及人员广、违法犯罪活动频繁,致使数十名群众在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严重破坏了他人的正常生产、生活、经营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肖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305000元。该犯罪组织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五年不等的刑罚。
社会启示:该犯罪组织通过“虚增债务”、“强迫签订借款协议”、“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随意认定追讨债务金额,造成利息过高,贷款人无能力还款,有组织地使用殴打、恐吓、拘禁等暴力手段和滋扰、纠缠、哄闹等软暴力手段进行非法讨债,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形成心理强制,严重破坏了他人的正常生产、生活、经营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对该组织的严厉打击,彰显党委坚持“从快从严”依法打击的坚决态度,体现了“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执法为民理念。
案例四:
李学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以李学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该组织在攫取大量财富的基础上,以向组织成员分配赌博红利、发放工资、为组织成员违法犯罪活动支付赔偿费用、交纳罚款等手段,笼络人心,强化控制,支持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梨树县刘家馆子镇内部分区域和房地产开发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大。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学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盗伐林木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并处罚金5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罪组织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十年不等的刑罚。
社会启示:该组织自1992年逐渐由家族势力、恶势力演变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树立非法权威,逐步侵蚀操控基层政权,非法采挖河沙、非法进行房地产开发,违规占地成立粮食收储公司、空心砖厂等,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形成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不良社会现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该类组织的严厉打击,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审时度势、对基层不良政治生态、基层社会乱象的精准分析,充分印证了党中央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正确性、必要性和必然性,充分显示了政法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精神,严厉打击黑恶犯罪的坚定意志。
案例五:
孟庆革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该案系以被告人孟庆革宗族成员为核心,形成了以孟庆革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孟庆革以恶势力为后盾,采取软暴力对村民强拉选票等手段窃取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和农村生产经营活动业内,有组织、有分工形成了较稳定的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侵吞集体财产,采取非法手段大肆敛财,为其违法犯罪提供资金。利用家族势力,控制村级基层组织,欺压百姓,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多次组织和采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等手段,雇佣几十人甚至百人以上不明真相的群众,在县政府机关办公楼、人民法院法庭、乡村等机关和重点区域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制造事端,更为严重的是曾雇佣七台车辆冲击县政府机关,并以暴力对抗执法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对当地群众造成了心理恐惧,使群众安全感下降,制造区域社会乱象,危害基层社会安定和政权安全,一时期在伊通满族自治县造成了恶劣影响。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孟庆革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法院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0元,罚金14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罪组织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至十年不等的刑罚。
社会启示:对该组织的严厉打击,充分体现政法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对黑恶势力“打早打小”“打准打实”的刑事法律政策要求,充分体现党委政府“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综治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