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日,消费者李某等三位农民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他们在2018年10月初,以136000元的价格从农机公司购得1台联合收割机。然而在第2天该收割机就出现了发动机漏油的问题,李某当即联系农机公司要求赶快换一台。收割机生产厂家当天派人赶过来查看情况,在查看后表示是新机启用出现的正常状况,不属质量问题。在反复维修10多天后,漏油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农机公司给更换了发动机,但新更换的发动机仍无法正常使用。最终致使当年400多亩稻田雇人收割,产生了额外费用,要求经营者退机并赔偿损失。消协工作人员在向消费者取得收割机购买、受损等事实证据后,向农机公司发出了《投诉调查函》,提示农机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将向有关部门转送。之后又向当事人双方发出了《调解通知书》,农机公司超过20日没有回复。最终,消协此案转送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部门干预下,农机公司为消费者李某等三位农民办理了收割机的退货手续,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案的关键:一是新农机发动机漏油这个现象,足可以说明了这台收割机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不履行应尽的义务;二是农机公司接到消协《调解通知书》后,不予理会超过20日。即将实施的《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三包》规定的法律义务,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法要求,不得有下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情形:(一)自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承诺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的;(二)国家未规定或者经营者未承诺履行义务期限的,自接到消费者提出履行义务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的;(三)自接到消费者协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法定调解组织处理消费争议的通知之日起超过十五日,不作答复的;(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需要鉴定就可以确认为质量问题,却要求进行鉴定解决消费争议的;(五)其他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情形。”本案属“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需要鉴定就可以确认为质量问题,却要求进行鉴定解决消费争议的;自接到消费者协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法定调解组织处理消费争议的通知之日起超过十五日,不作答复的”,经营者属于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情形。
针对经营者这种行为,《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也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对其进行最高五十万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这将有效促使经营者主动履约,提高服务质量。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栾喜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