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旧充新这事,罚你没商量!13日,省消费者协会发布案例,说的就是这事……
2019年6月15日,王先生在某商家花费3280元购买了一台空调。6月18日晚,商家送货安装时发现空调是二手的。经与商家沟通,商家承认空调是旧的,同意退货或者换货。但王先生要求按照欺诈行为退一赔三,与商家协调未果,投诉到消费者协会。消协工作人员对投诉情况进行了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组织现场调解,商家同意退货,并予以价款三倍赔偿,共计13120元。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中商家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欺诈行为,即将实施的《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欺诈行为进一步做出了细化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下列欺诈行为:(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二)采取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三)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四)销售已经使用过的商品或者重新包装未予声明,篡改商品质量期限、时间标注,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未予标明或者谎称是正品;(五)以虚假的店庆价、清仓价、换季价、到期价等欺骗性优惠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六)夸大或者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七)骗取预付款或者利用电话、广播电视、网络、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八)以虚假的还本销售、有奖销售或者兑奖时附加未事先声明的条件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九)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播媒介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十)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引人误解的现场演示或者说明;(十一)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标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十二)利用他人或者与他人合谋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或者诱导服务;(十三)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十四)对修理商品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十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十六)其他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栾喜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