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涉疫情犯罪 长春新区首例涉疫情诈骗案开庭宣判 吉网原创-第一新闻 鞠华军 3087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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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涉疫情犯罪 长春新区首例涉疫情诈骗案开庭宣判

2020-03-17 16:36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3月17日下午,长春新区人民法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严格遵循疫情期间防疫防控规则,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长春新区首例涉疫情虚假出售口罩诈骗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沙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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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来袭,口罩等防护用品一件难求,成为了抗疫“硬通货”,社会上出现了口罩难求的现象,有些人抓住老百姓渴求购买口罩的心理,打起了歪主意,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售卖信息实施诈骗。

  2020年2月,被告人沙某在根本没有口罩可供销售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发布售卖医用口罩的虚假信息,并附上口罩图片,吸引好友购买。先后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宋某共计人民币9000余元,钱款被沙某一朝挥霍而空。

  都说知子莫若母,被告人沙某的母亲很快发现了儿子的异常,经过反复追问,沙某向母亲说了事情的经过,沙某母亲随后便带领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通过公安机关联系,被告沙某向被害人张某、宋某退还了诈骗所得钱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沙某无视国法,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共计9000余元,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沙某犯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鉴于被告人沙某在主动投案自首后积极退赔被害人钱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长春新区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庭宣判后,被告人沙某表示服从判决,并立即缴纳罚金,长春新区首例涉疫情诈骗案顺利审结!

  为了能够在疫情期间做到案件受理后快审快结,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在公安侦查阶段,便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证据收集等工作,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长春新区人民法院详细了解掌握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及返赃、被害人谅解情况,及时、有效地打击涉疫情犯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为有效防止疫情聚集性传播的危害可能性,此次庭审长春新区人民法院采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依法从严从快审理该案件,从开庭到宣判仅用了30分钟。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温馨提示:

  故意传播病毒可判刑

  对于故意传播病毒病原体、刻意隐瞒病情或被确诊的病人擅自脱离隔离、故意接触他人,或者在不特定的场所造成疫情扩散、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不配合隔离者,可强制隔离治疗

  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若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遭遇相关人员的暴力或威胁阻碍的,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散布疫情谣言将受严惩

  通过微信、微博等公共信息平台,发布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视情节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哄抬物价涉嫌非法经营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于违反该决定的人员,行政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 记者 李易书

  图片由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提供

编辑: 鞠华军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