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土地拒不还咋办? 吉网原创-第一新闻 鞠华军 3238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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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土地拒不还咋办?

2020-10-14 14:43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侵占土地拒不还咋办?找法院啊!

  74岁的原告赵老汉是公主岭市双城堡镇某村村民,1998年第二轮土地调整时,公主岭市双城堡镇某村与赵老汉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将该村15.97亩土地(现实测面积)承包给了以赵老汉为家庭代表的一家(包括赵老汉本人、其妻子周某,长子赵大子,次子赵小子)。2001年赵大子下落不明,他所分得的2.58亩土地自2001年开始由本屯村民周某耕种至今,且自2001年开始,涉及该地的三经五费一直由周某交纳,各项直补款、粮补款也均由周某领取。但赵大子与周某之间没有书面承包合同。周某耕种该地一直未征得原告赵老汉同意。因周某拒不返还,原告赵老汉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并赔偿自2005年以来的经济损失(按承包费计算),返还自2004年以来国家发放的直补款。被告周某以与下落不明的赵大子立有口头协议为由拒不返还土地,还称他虽然没有与赵大子签订转包协议,但其已经耕种了20年,并一直领取该地各项补贴款,形成了事实上的实际耕种的经营者。

  本案立案时案由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怀德法庭审理确定案由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在第二轮土地调整时,赵老汉作为家庭代表以家庭承包方式在双城堡镇某村分得全家四口人的承包地15.97亩,属于四名家庭成员按份共有。因赵大子自2001年下落不明,其分得的2.58亩土地应当由同一农业承包合同的其他成员即赵老汉等三人经营,并享有该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他人无权剥夺、干涉。故赵老汉要求自行经营,周某应予返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周某对其主张的与下落不明的赵大子立有口头合同的主张因举证不能,法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土地承包价格表为2002年以来土地承包费和粮食直补历年标准,均系书面证人证言形式,被告方不予认可,且证人均未到庭接受质询,故对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返还补贴款的主张,因此次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周某在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12月30日前将赵大子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的土地2.58亩返还给赵老汉经营;该2.58亩土地2020年由周某经营耕种,其秋后收成归周某所有;驳回赵老汉其他起诉。

  宣判后,赵老汉及周某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李易书 通讯员 温丽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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