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七个生态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吉网原创-第一新闻 梁欢欢 373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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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七个生态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2023-06-04 11:01      来源: 中国吉林网

  近年来,长春市生态环境部门多措并举、持续发力,健全监管机制、实施智能排查、强化靶向监管、开展专项整治、加大处罚力度、推动刑事司法衔接,建立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协调会商机制,实行信息共享、线索和案件移送、联合调查、案情通报等制度,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全面提升。为震慑违法行为,鞭策问题整改,日前,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七个生态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一、农安县11·6特大倾倒强酸性废液案

  2020年11月4日至11月25日,双辽星月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某指派工程师黄某某处理废酸。黄某某在明知褚某没有处置废酸资质的情况下,为谋取本单位利益,在向陈某某报告后,仍让褚某先后4次在农安县境内倾倒废酸,共72吨。案发后,经土壤鉴定,认定倾倒废酸为危险废物,且该危险废物内含有部分重金属严重超标,倾倒处土壤环境受到严重损害,造成损失约人民币370万元。

  该案涉嫌环境犯罪,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步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本地块污染土壤的修复方案为换土法,购置新土回填,根据司法鉴定认定结果,农安县11.6倾倒强酸性废液导致污染土壤体积为1054.2m³,实际回填土壤1314m³。

  2022年12月30日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单位双辽星月化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款合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陈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黄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邓某某违法排放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2年3月3日,邓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北凯旋路永发停车场内,使用塑料粉碎设备粉碎废机油桶、废漆桶等,将未经处理的生产污水通过暗管排放至市政管网内。经营者邓某某无排污许可证、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现场发现大量由废机油桶、废漆桶初步粉碎的大块塑料4.76吨。

  邓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吉林中科研伸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2年7月中旬至2022年8月10日,吉林中科研伸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赵某某、股东曹某、员工李某、吴某某四人为节省公司开支,在明知其公司产出的实验室废液属于危险废物的情况下,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分两次非法将其公司产出的6吨实验室废液排放到吉林省公主岭市怀德镇049乡道附近的一处土沟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吉林中科研伸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该案涉嫌环境犯罪,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赔偿义务人完成了约1511m³的土壤修复工作。

  四、张某某违法排污污染土壤案

  2023年3月5日,张某某在位于农安县合隆镇红星村岗子刘屯东北角的加工坊内将废液排入未做防渗的土坑内。经营者张某某无排污许可证,未办理环评审批文件。现场发现工坊内有8个水槽和一个渗坑,经采样检验其中废液,均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腐蚀性。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该案涉嫌环境犯罪,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五、李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3年3月22日,李某某在农安县烧锅镇东风村的一处加工点从事将废机油桶粉碎水洗、废机油滤清器粉碎加工等活动。现场发现,院内及车间堆放有大量废机油桶、废机油滤芯等,经现场采样和司法鉴定后为危险废物。李某已处置的危险废物3.034吨,未处置的危险废物5.72吨,存在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且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三吨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该案涉嫌环境犯罪,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六、周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3年4月1日,位于长春市宽城区蔡家村八社,周某某经营的东厂房内,工人利用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加工生产塑料碎片。经营者周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现场发现1套废塑料清洗粉碎设备、废机油桶沥油槽、大量粉碎后的塑料碎片,对废机油塑料桶等塑料粉碎颗粒(成品)称重,共计22.905吨。周某某存在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且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三吨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该案涉嫌环境犯罪,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七、王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3年4月1日,位于长春市宽城区蔡家村八社,王某某经营的西厂房内,工人利用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加工生产塑料碎片。经营者王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现场发现1套废塑料清洗粉碎设备、废机油桶沥油槽、大量粉碎后的塑料碎片,对废机油塑料桶等塑料粉碎颗粒(成品)称重,共计3.498吨。王某某存在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且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三吨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该案涉嫌环境犯罪,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运用信息化等非现场监管手段,扫清监管盲区,加大处罚力度,查处生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坚决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为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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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李志明

编辑: 梁欢欢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