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结婚就离婚,男方有权分割女方婚前的房产吗? 吉网原创-第一新闻 赵新 378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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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结婚就离婚,男方有权分割女方婚前的房产吗?

2023-10-12 17:28      来源: 中国吉林网

  父亲出钱为女儿购买婚房,谁料到婚礼刚举行一个月,小两口就分居并离婚,男方为分割房产诉至法院,法院如何认定?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王先生与张女士登记结婚,同月,张女士的父亲为女儿出资购买婚房,房子登记在张女士个人名下。2022年10月1日,二人举办婚礼,但共同生活不到一个月后便分居。2023年3月,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但财产并未分割。王先生认为房子应该有自己的份,遂将张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张女士向自己支付35万元。

  庭审现场

  原告王先生诉称,房屋购买后,自己缴纳了合计2万余元的契税、物业费、垃圾清运费等各种费用,并花费30余万元进行装修,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得35万元。

  被告张女士辩称,购置房屋是在婚礼之前,而且钱款均来源于自己父亲赠与,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贷款也由其个人公积金直接偿还,故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而房屋契税、物业费、垃圾清运费等各种费用也是自己转账给对方,由其代为支付。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的父亲向其转账,并由张女士交纳购房款,而且房屋登记在张女士一人名下,并未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根据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应当认定为是张女士的父亲出资赠与自己女儿,而不是赠与原、被告双方。关于原告主张为房屋缴纳各类税费2万余元,根据支付宝转账记录显示,钱款源于张女士出售个人汽车所得的4万元,转账支付至原告账户,以上费用实际支出人为张女士。关于房屋装修费用,仅有原告单方陈述,其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装修费用的支出,且张女士对此予以否认,原告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涉房屋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需偿还的银行贷款均从张女士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代扣。截至2022年6月登记结婚前,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足以支付房屋贷款,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房屋贷款及增值不应在原、被告之间进行分割。

  另外,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6月14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但原告自认双方“于2022年10月1日举办婚礼,婚礼后才共同生活……共同生活不到一个月”,而案涉房屋于2022年7月1日交完房屋首付款,2022年9月14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从这个角度看,房屋是张女士实质意义上的“婚前财产”。综上,案涉房屋为张女士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在原、被告之间进行分割。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被告张女士所有,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

  记者  郭雍皓

  通讯员  李雪 李昂

编辑: 赵新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