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布第四批不予处罚指导案例 吉网原创-第一新闻 鞠华军 380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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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布第四批不予处罚指导案例

2023-12-12 15:44      来源: 中国吉林网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近期,吉林省市场监管系统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与包容审慎深度融合新路径,出台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推行柔性执法和轻微违法免罚,帮助经营主体纾困解难,有效保护和激发市场活力。现公布第四批指导案例如下:

  案例1:

  长春市宽城区某食品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宽城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食品店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综合考量当事人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案例2:

  长春市宽城区某餐饮店不正当竞争案

  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宽城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发现某餐饮店存在通过外卖随餐发放返现卡片形式引导消费者给予好评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及时改正,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案例3:

  伊通满族自治县某烟酒坊销售标签不符合标准规定茶饼案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某烟酒坊销售的茶饼标签不符合标准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对当事人不予处罚的决定。

  案例4:

  辽源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白纸本案

  辽源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弟子规白纸本,标志项目不符合QB/T 1437-2014《课业簿册》标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综合考量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等因素,作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辽源市市场监管局指导其签订了《信用承诺书》。

  案例5:

  通化市高新区某传媒有限公司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互联网广告案

  通化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某传媒有限公司在抖音账号发布没有标明“广告”字样的“达人探店”视频,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属于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互联网广告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能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且未产生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对当事人不予处罚的决定。

  案例6:

  通化县某参茸行发布违法酒类广告案

  通化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某参茸行网店人参酒介绍视频中存在饮酒动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酒类广告出现饮酒动作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立即整改,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时间、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案例7:

  白城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白城市市场监管局洮北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某购物平台经营的网店销售“燕窝百合早餐片”,在商品介绍页面中将含有“碳水化合物”的食品介绍为“无糖”食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及时下架相关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对当事人不予处罚的决定。

  下一步,吉林省市场监管系统将坚持统筹监管规范与支持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深入推行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告诫说理、行政处罚、监督整改“五段式”执法模式,探索在新时期市场监管大背景下处理好政府、社会、市场、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的创新举措,让市场监管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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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刘赜瑞

编辑: 鞠华军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