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钱,妻子不知情,个人借款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吉网原创-第一新闻 赵新 3808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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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钱,妻子不知情,个人借款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2024-01-03 16:17      来源: 中国吉林网

  近日,德惠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了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于某龙与刘某是夫妻关系,2014年7月18日,于某龙因家庭经营公司资金周转不开向石某云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口头约定4分利,同时于某龙给石某云出具欠条一张。当日,扣除利息8000元后,石某云以现金的方式交付给于某龙19.2万元。2015年2月26日,于某龙与刘某协议离婚,于某龙净身出户。

  至2017年3月14日,于某龙仅给付石某云三个月的利息2.4万元,经双方友好协商约定将欠付金额确定为30万元,遂于某龙给石某云又开具欠条一张,约定于某龙向石某云借款最终30万元,并不再计息,同时约定于某龙必须在2017年12月3日前将此欠款还清。 

  2021年5月20日,因于某龙一直未将30万元欠款还与石某云,于某龙向石某云出具欠条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其欠石某云30万元的事实并一再承诺会慢慢还款。从2021年7月7日起-2023年5月24日止,于某龙又陆续分九次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石某云还欠款1.5万元。截至2023年7月,于某龙仅给付3.9万元欠款给石某云,仍欠26.1万元没有归还。

  后石某云多次向于某龙催收欠款未果,无奈将于某龙及刘某诉至德惠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于某龙及刘某支付欠款25.3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借款本金的问题:虽然借款凭证、欠条均写明于某龙向石某云借款20万元,但因借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当月利息0.8万元,石某云实际支付于某龙19.2万元,故应认定借款本金为19.2万元。

  关于欠款数额问题:即使以本金19.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4日止按月利2分计算(按照法律规定最高保护利率计算),利息为12.2112万元,再加上本金19.20万元,本息合计亦超过30万元,故欠款总额应按30万元计算。扣除已给付的3.9万元,于某龙尚欠石某云26.1万元,石某云主张25.3万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此笔借款刘某是否应共同承担问题:于某龙以个人名义向石某云借款的数额超出家庭生活需要,石某云亦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石某云要求刘某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于某龙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石某云借款25.30万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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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郭雍皓

  通讯员 王欣婷

编辑: 赵新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