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交通运输部门坚持有诉必查、一案双查,持续加大出租汽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黑车”非法营运行为,规范出租汽车营运秩序,切实保障乘客权益。现公布8起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警钟长鸣,提醒广大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案例一:2024年4月8日,吉AT6H96车辆驾驶员赵某未取得相应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对赵某罚款7000元,同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案例二:2024年4月22日,吉A72U3P车辆驾驶员马某秋未取得相应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对马某秋罚款7000元,同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案例三:2024年4月03日,麦田商旅(山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所属吉A75TN9网约车,载运乘客自中海阅兰山到吾悦国际中心。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驾驶员徐某勇责令改正,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麦田商旅(山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改正,给予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4年4月09日,湖南飞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旗下吉A85U8Q网约车,载运乘客自万科到吾悦广场。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驾驶员刘某闯责令改正,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湖南飞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改正,给予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4年4月5日,吉AD07330出租汽车驾驶员马某生未按照合理路线行驶,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对马某生罚款1000元。所属企业吉林省华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马某生做出带车学习3天的处理,学习期间驾驶员和车辆不得参加营运。
案例六:2024年4月1日,吉AD52181出租汽车驾驶员张某启用待租标志后拒载,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对张某罚款1000元。所属企业长春金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张某做出带车学习3天的处理,学习期间驾驶员和车辆不得参加营运。
案例七:2024年4月1日,吉AZ5973出租汽车驾驶员于某军主动揽客,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对于某军罚款500元。所属企业吉林省通航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于某军做出带车学习3天的处理,学习期间驾驶员和车辆不得参加营运。
案例八:2024年4月6日,吉ADB1581出租汽车驾驶员林某议价,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对林某罚款500元。所属企业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林某做出带车学习3天的处理,学习期间驾驶员和车辆不得参加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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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王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