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新闻发布会上,中国吉林网了解到,今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7月1日起开始施行。
出台背景
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正式颁布实施,为我国反恐怖主义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但随着反恐怖斗争形势的发展变化,利用网络实施暴恐活动、无人机等新领域反恐防范等问题不断出现,亟需制定一部适应吉林省反恐怖斗争和法治吉林建设实际需要的地方性法规。为此,2021年初,吉林省公安厅组成立法专题项目组,经过2年多立法调研、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环节,提请省司法厅审核后,由省政府提出议案,最终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具有我省特色的实施《办法》。
《办法》的出台,一是有效填补了省级法律空白,使我省成为继福建、浙江等省份,第9个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实施办法的省份。二是为推进我省反恐怖工作现代化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在反恐怖责任体系、新领域反恐怖防范、反恐怖国际合作等方面,提供了强力的法律支撑。三是彰显了法治吉林精神,标志着我省反恐怖法治化水平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八条,本着“小快灵”的原则,保留了满足立法需求的核心条文,删去了章节的划分,既注重体现吉林特色,又着力增强可操作性。
《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反恐怖主义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反恐专项行动和恐怖主义事件的处置等各项工作。规定了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成员单位、工作联系单位的工作职责。规定了我省反恐怖主义行业安全防范规范的制定权限,以及有关单位的遵守义务。
《办法》依法确定了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进一步规范了出租房、网约车、二手车交易、汽车租赁、无人机驾驶等新领域的安全防范规范,并赋予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在特殊情况下实施干扰、截控、捕获和摧毁无人机等紧急措施的权限。
规定县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工作联系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时更新应对处置预案,每年定期组织演练。规定了发生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发生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采取中止活动、变更作息时间、暂停营业、暂停或者限制生产等处置措施。
《办法》规定了与邻国开展反恐怖主义合作措施,这也是其特色之处,结合我省地缘特点,本省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开展情报信息交流、技术、执法和国际资金监管等合作。
《办法》规定了违反本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除公安机关外,还赋予了交通运输管理、民航监管、铁路运输监管、邮政管理、网信、通信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办法》还规定了表彰奖励办法,对举报涉嫌恐怖活动违法犯罪线索,及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及单位,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贯彻实施
《办法》要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关键看贯彻实施,要让人民群众、各行各业去认识、了解、遵守、执行,让它真正成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安全屏障。下一步,有关部门将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教活动,充分利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熟悉《办法》的规定,为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依法履职是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保证。有关部门要按《办法》规定,主动担当作为,依法依规履职尽责,研究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同时,有关部门还将建立和落实督察工作制度,认真开展督导检查,推动《办法》贯彻实施,组织各级反恐怖领导机构,积极协调同级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督促和指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依法行政,切实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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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于洋
摄影 张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