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中国吉林网从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长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通过明确各方参与者在公共交通治安管理中的责任义务,进一步筑牢安全防线,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在人防方面,要求公共交通企业配备安保人员,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汽车客运站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对从业人员组织开展安全防范、应急处置能力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协同落实各项联防联控措施,统筹力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构建新时代“大人防”新格局。
在物防方面,要求在公共交通工具配备安全锤、灭火器以及紧急报警、安全隔离等技术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在轨道交通车站、汽车客运站配备安全检查设施设备、防护防爆器材和装备,政府及部门在规划管理和设施建设上,要按照规定予以保障,进一步提升物防基础保障效能。
在技防方面,要求在公共交通工具、治安防范重要部位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并建立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视频监控要达到全覆盖、无死角、图像清晰,图像回放、保存时间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将运营静态、动态数据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地向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等部门开放,并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不断提高信息技术对治安治理的服务支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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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王昕
初审: 郭龙
复审: 齐智
终审: 张彦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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