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该由谁来“买单”?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4年9月17日,外卖骑手高某在配送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陶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损坏、陶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陶某无责任。陶某被送医后诊断为左膝骨折,后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被认定为十级伤残。
因高某系某餐饮公司雇员,该公司此前已为高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陶某为索赔,将高某、餐饮公司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48224.50元;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高某及餐饮公司连带赔偿。
庭审中,被告高某辩称,自己是某餐饮公司的雇员,公司为其报了保险,在送餐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餐饮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外卖配送期间即保险期间,是履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真实性无异议,同意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赔偿合理损失,但对陶某单方委托的伤残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认为其伤情不构成伤残,申请重新鉴定,并质疑鉴定费用的合理性。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陶某在其与被告高某的交通事故中受伤,且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责任,则其合法经济损失理应得到赔偿。
原告本次诉讼经济损失依法作如下认定:医疗费2531.50元、护理费15093元、营养费3000元均有相应依据,予以保护。关于误工费,原告虽提供了某汽车装饰行的两份证明及劳动合同书,但证明内容“我单位于2024年9月17日-9月18日停发其工资”,以及虽注明“现金开支”,但未提供原告领取工资并签字的工资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故该证据证明效力较弱,原告主张误工费用22500元依据不足。但原告因本次事故确有误工,按照鉴定意见,可结合居民服务业工资标准月3647.50元,保护其5个月误工费共18237.50元为宜。残疾辅助器具费1200元,结合原告伤情及治疗、康复中生活便利的需要,应予以保护。关于交通费,结合原告就诊情况,酌情保护交通费200元。关于鉴定费,审理中,经某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陶某未构成伤残。双方均认可伤残等级项鉴定费为700元,则原告主张的鉴定费3400元应扣减700元,保护2700元。以上原告应获赔偿费用合计42962元。
关于原告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本次事故由高某负全部责任,且原告本次事故损失数额42962元未超过某保险公司为高某投保的专送骑手保险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故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某保险公司免责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专送骑手保险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陶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42962元;驳回原告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履行过程中,如雇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通过投保雇主责任险或相关商业保险,可在一定程度上转移赔偿风险。
对于事故中的受害方而言,主张误工费、伤残赔偿等项目时,需提供完整、真实的证据链,如工资流水、完税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等,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诉求无法完全获得支持。此外,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可能面临对方质疑甚至重新鉴定,建议在诉前或诉中通过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以增强证据效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中国吉林网 吉刻新闻记者 孔令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