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明确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长春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经营、盈利为目的,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三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事故等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第四条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者。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合乘服务提供者通过合乘平台提供合乘服务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以合乘服务提供者发布出行信息为前提,出行信息包括出行时间、出行起讫点、出行线路、出行人数等信息,合乘起点应为本市市区内。
(二)合乘服务提供者每车每天合乘接单不得超过两次。
(三)私人小客车合乘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当次合乘出行车辆所消耗的燃料成本和所发生的道路通行费用,除此之外合乘服务提供者不得收取时间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燃料成本应按照合乘车辆车型标定的燃油消耗量、合乘里程及实时油价进行计算。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
第六条合乘平台应通过技术手段做好合乘出行管理,将提供合乘出行的车辆相关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并实时传输合乘服务信息。车辆信息应包括车辆号牌、行驶轨迹、提供服务时间和服务次数等。
第七条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如实提供合乘信息,禁止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网信、通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合乘平台及驾驶员进行依法查处。
第八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范围为本市市区(含长春龙嘉国际机场)。
第九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