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拒绝安检引发冲突”地铁安检员到底有没有权检查乘客? 社会新闻-第一新闻 孙晓云 3977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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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拒绝安检引发冲突”地铁安检员到底有没有权检查乘客?

2025-09-09 14:57      来源: 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9月9日消息(记者费权)近日,一条“深圳女子疑似因地铁安检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的视频在网上引起热议。视频中,在深圳科学馆地铁站,一名女子用手上的包多次砸向地铁安检人员,打得工作人员连连后退,安检人员的衣物也在冲突过程中破损。最终,工作人员反手擒拿控制住了该女子。

  深圳地铁也迅速回应称,安检员在事件中始终保持耐心克制、依规有效履职,决定给予该安检员表扬肯定。9月7日,深圳轨道警方作出回应:针对网友发布一女子用随身物品持续猛砸地铁工作人员一事,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配合安检是公民在公共安全领域应履行的法律义务”

  “乘客接受地铁安检并非可选项,而是法定强制义务。”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李泽瑞律师表示,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站作为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对进入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而且,各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也有相关要求。

  记者查询发现,《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乘客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拒不出站、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运营单位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这意味着配合安检是公民在公共安全领域应履行的法律义务,而非个人可随意放弃的权利。”实践中,类似争议已有司法定论。李泽瑞介绍,2023 年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 “地铁安检试喝索赔案”中,乘客因被要求试喝自带水后索赔 4.8 万元,法院最终驳回其诉求。判决指出,地铁运营单位设置安检是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必要措施,只要程序合法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该案确立的司法原则明确:合理安检措施受法律保护,乘客主张侵权需证明安检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就深圳这起事件而言,李泽瑞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拒绝安检并追打工作人员的行为,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故意伤害,公安机关可依法处以行政拘留。若造成工作人员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女子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更严重的是,若暴力抗拒安检导致严重后果,可能触犯刑法中的妨害公务罪或故意伤害罪,面临刑事处罚。

  “平衡公共安全与个人权利,需多方共同努力”

  对安检人员而言,合法履职亦有明确边界。李泽瑞表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保安员不得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实施侮辱行为,但有权制止违法行为。事件中安检员的 “反手擒拿” 属于必要限度内的正当防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自助行为要件。实践中应警惕权力滥用,如 2025 年某演唱会保安不当搜身事件中,过度检查行为被认定为侵犯人格权,用人单位需承担侵权责任。

  “平衡公共安全与个人权利,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华中师范大学社会福利研究中心主任梅志罡表示,对乘客而言,应明确维权需采取合法方式:对安检程序有异议时,可要求运营单位出示依据、调取监控,或事后通过投诉渠道反映,而非当场暴力对抗。对运营单位来说,需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安检点监控全覆盖且存储时间达到规定要求,为纠纷处理保留完整证据。

  梅志罡认为,地铁是日均客流量超千万的公共空间,根据反恐法和治安管理相关规定,安检作为安全保障措施具有明确的合法性与必要性。每位乘客都应该理解安检背后的法律意义与公共利益,运营单位也应始终坚持规范安检与人文关怀并重,才能实现公共安全与个人权利的良性平衡。

来源:央广网

初审: 孙晓云   复审: 张彦梅   终审: 朱宝明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