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记名预付卡过期后延期、换卡遭拒 消费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社会新闻-第一新闻 孙晓云 4058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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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记名预付卡过期后延期、换卡遭拒 消费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2026-06-25 14:46      来源: 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6月24日消息(总台中国之声记者管昕)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年来,部分商家为了更快回笼资金、刺激消费,提供各式各样的充值卡、兑换券等预付式服务。尽管国家相关法规对预付卡管理有明确规定,但以“预付卡过期”为由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广泛存在。

  近期,有多地消费者向中国之声反映,称自己持有某平台多张不记名预付卡,发现过期后要求客服提供激活、换卡等服务,却遭到拒绝,相关法规条款在实际操作中“打了折扣”。如何治理平台或商家的此类行为?消费者该怎么维护自身权益?

  北京市民林先生反映称,手上有十几张100元的某平台不记名预付卡,2023年6月购入,写有三年有效期,到2026年6月刚刚过期。他发现后,要求激活自己尚未绑定到账户中的卡,遭到客服拒绝。

  林先生说:“客服提出,这属于不记名(预付)卡,需要提供购卡账号,我说这是别人送我的,怎么可能提供购卡账号,而且它既然是不记名卡,都不记名了,谁的账号很重要吗?”

  林先生查询相关法条发现,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明确要求,平台违规设置前置要件是违法行为,而客服坚持自己的行为是平台规定,符合要求。

  林先生说:“法条解释在字面上很好理解,我就跟客服解释了法条。他说他不认这个法条,根据(平台)自己的规定,不记名卡一定要我提供购卡账号。我说如果没办法提供,你们如何遵守商务部的相关法律法规?”

  记者在黑猫投诉搜索发现,类似问题有大量投诉。

  浙江台州的黄先生说:“预付卡到期后,(平台)不愿意延期。这个是不记名的预付卡,既然不记名,就不存在实名制的问题,(平台)要原购卡人去申请才能退,这个是很不合理的。”

  江苏南通的陈女士也碰到了同样的问题,某平台客服拒绝为其提供延期、换卡服务。

  陈女士说:“这张卡我也不记得具体是谁送的了,这两天想用的时候绑定不上,我问客服什么情况,他查了一下,这张卡1月就到期了,三年有效期过了。我查询了一下,(这张卡)应该是可以延期再使用的。我联系客服,客服说要购买人(凭)购买记录再找他,我找是没用的。”

  记者以消费者名义联系了该平台客服,客服也如此表示,如果绑定时显示过期导致无法绑定,需要下单账户联系他们。

  单用途预付卡分为记名预付卡与不记名预付卡两类。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但记者发现,多个平台或商家的预付卡,均未遵守此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对中国之声表示,即便有硬性的规定,在实践中却很少有人落实。

  朱巍说:“法律的硬性规定,在实践中为什么落实不了?主要原因在于很多商家通过单独磋商的方式,绕开了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怎么绕开的?比如商家跟消费者单独签了预付费的合同,在合同里明确约定卡的使用年限到底有多长时间。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没有用光(金额),或者是过了期限、忘用了,回来找商家主张权利的时候,商家就说‘合同里已经写得很清楚了’。大部分消费者不懂法律,会觉得是自己违约在先,自己事先承诺了,就放弃主张权利了。”

  朱巍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特别提到,如果消费者的卡丢了,商家不给补办,即便有相关约定的,都属于无效。

  朱巍说:“消费者可以转让卡里的余额,可以转让自己的预付消费的债权,这都是消费者的自由。商家如果通过一个(合同)条款说,禁止消费者转让这种债权,也是归于无效的。”

  朱巍表示,消费者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法规是很明确的。

  朱巍说:“如果消费者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既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去投诉,可以到各级消协去投诉,同时也可以到人民法院去提起诉讼,相关的司法解释是非常完备的,特别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有非常明确的预付费领域纠纷的司法解释可以适用。这些司法解释实际都是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帮助消费者维护权益,所以消费者一定要挺起腰板,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工委副秘书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胡钢认为,预付式消费是常见的消费方式,有利于破解经营者融资难题,有利于降低消费者的消费成本,本是“双赢”之举。但是,经营者融资行为引发消费者承受较高的违约风险,“卷款跑路”“霸王条款”和收款不退等问题成为消费堵点和痛点。

  胡钢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了全面规制。预付式消费的经营者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按约履行、提前告知、及时退款、七天无理由退款、删除霸王条款等方面,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否则违法经营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从警告、违法所得10倍或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胡钢还表示,经营者构成消费欺诈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退一赔三、最低五百元”的惩罚性民事赔偿。

  胡钢说:“对于涉及众多消费者的消费纠纷,消费者保护组织可依法提起集团性的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也可支持起诉,这样可以一揽子高效快捷地解决涉众的预付式消费纠纷,也让违法经营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朱巍也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此类商家的违规行为,应该引入信用监管的模式。

  朱巍说:“应该剥夺不良商家继续销售预付费卡的权利。经常看到预付费纠纷一旦爆雷,其实都是商家已经资不抵债。在办理预付费卡的过程中,把钱放到银行或第三方账户里面,由第三方独立监管,一旦消费者要退卡、改变主意要退钱,或是商家经营不善的时候,钱不会打水漂。”

来源:央广网

  初审: 孙晓云   复审: 张彦梅   终审: 朱宝明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