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
近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若干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中办发〔2024〕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结合吉林实际,提出如下若干措施。
一、加强分区管控
(一)科学确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落实管控要求。按照坚守底线、系统保护、精准管控、统筹协调的原则,基于生态环境结构、功能、质量等区域特征,通过环境评价,在大气、水、土壤、生态等生态环境要素管理分区的基础上,衔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全省共划定1233个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环境管控单元内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差异化管理。
优先保护单元。优先保护单元772个,面积占比61.78%。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黑土地及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优先保护单元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或者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开发建设。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规范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外各类生态功能重要和生态敏感脆弱区域、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和黑土地保护区,按照保护对象不同属性和功能要求,限制大规模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功能受损的优先保护单元,优先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重点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404个,面积占比16.98%。主要包括各类产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等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资源能源消耗强度高、污染物排放集中、环境风险高的区域及生态环境问题相对集中的区域。重点管控单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水环境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和土壤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应当按照管控对象不同属性和功能分类实施重点管控。
一般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57个,面积占比21.24%,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一般管控单元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导向,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二)精准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精细化管理。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风险管控防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四个维度,建立“1+2+11+1233”四个层级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1”为全省总体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2”为“松花江流域”和“辽河流域”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11”为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1233”为各环境管控单元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定位,聚焦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系统集成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精准编制差异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提出优化布局方案、管控污染物排放、防控环境风险、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等要求。优先保护单元要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功能维护,重点管控单元要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强化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其他区域要保持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
二、实施高水平保护
(一)强化系统保护,维护生态安全格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筑牢以东部森林区、中部黑土区、西部草原湿地区和松花江、辽河、图们江、鸭绿江、绥芬河水系为生态基础,以自然保护地体系为支撑的生态安全屏障。以生态保护红线为重点,改善生态系统质量,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服务功能。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
(二)强化分区施策,推动生态环境改善。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确定的分区域、分阶段环境质量底线目标作为基本要求,合理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质量达标方案,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应用,形成问题识别、精准溯源、分区施策的工作闭环,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防范结构性、布局性环境风险,逐步实现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要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大气、水、土壤、生态等生态环境要素管理中的应用,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三)强化政策协同,构建全链条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协同,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相关立法、标准、政策等制定修订中,作为城镇建设、资源开发、重大项目选址、执法监管等方面的重要参照和依据,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等协调联动,构建省域全链条生态环境管理体系。
三、助推高质量发展
(一)强化服务功能,推动重大战略实施。深入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着力培育“四大集群”、发展“六新产业”、建设“四新设施”,通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整体性保护和系统性治理,引导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合理布局。发挥东、中、西区域生态环境优势,强化黑土地保护,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强化制度引领,促进绿色发展。落实国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要求,优化产业结构,不断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硬约束和政策引领作用。加强重点管控单元管理,推进石化化工、钢铁、建材等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和清洁生产改造。引导产业园区绿色健康发展,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和集中治污。抓好优先保护单元管理,鼓励在自然保护地核心区以外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和路径,提升生态碳汇能力。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壮大,促进“绿电+消纳”创新发展模式,保障“氢动吉林”行动实施,将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三)强化成果应用,支撑综合决策。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为地方党委和政府招商引资提供科学决策依据,以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抓手,推动项目精准快速落地。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成效评估作为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重要依据,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生态分区管控对企业投资的引导,不断完善生态分区管控信息化平台公众端和移动端服务功能,提升对综合决策的支撑能力。
四、健全管理机制
(一)强化信息共享。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更新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应用管理信息平台,将信息平台作为数据管理、调整更新、实施应用、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的基础支撑,坚持数字赋能,对成果落图固化并动态管理。推进与相关系统和平台的互联互通,纵向贯通衔接国家和各地环评审批、环境质量监测、环境执法等业务系统,横向对接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政务和基础信息平台,实现业务协同。
(二)强化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省生态环境厅原则上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牵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成效评估,充分听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见,依据评估情况更新调整方案,按规定报批后调整。因国家与地方发展战略、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组织对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内容进行科学论证并调整更新,调整更新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州)政府应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细化和完善具体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原则上不能突破省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后实施。
(三)强化执法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要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作为监督开发建设行为和生产活动的重要依据,将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区域,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执行情况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托相关监管平台,进行动态监控和跟踪评估,并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五、加强组织保障
坚持党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全面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定期研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落实主体责任。要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共同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实施,加强本领域相关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联动。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实施、监督、评估和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政策,适时发布吉林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成效评估和监督考核机制,定期跟踪评估实施成效,将各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领域相关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加快建立专业化队伍。
附件:1.吉林省环境管控单元划定情况一览表
2.吉林省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
附件1
吉林省环境管控单元划定情况一览表
附件2
吉林省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