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明是普通工薪阶层,省吃俭用10年终于凑够了首付,贷款买了一套房子。但是没想到一场地震让房子受损严重甚至倒塌。已经不能进行居住了,那么小明该怎么办,望着还有30年才能还清房贷的房子废墟,老铁,扎心啊。
小明灵机一动,既然房子没了,那么我也不用每月还银行贷款了,因为房子是抵押的,银行可以把废墟收走啊。
从逻辑角度分析
房子倒了,但是人还在,这钱肯定是要还的。因为这钱和房子没有直接的关系,房子只是抵押物,抵押物没了不代表钱不用还。
如果小明借的不是银行的钱,当时开发商要求是全款,小明无法抵押,就向你借了70万,买了一套房子,有一天地震了,房子没了,你说小明欠你的70万用不用还?道理是一样的。再换句话,如果你在银行存了100万,而地震把当时你存钱银行震塌了,是不是银行就可以不还你钱了?
从合同角度分析
从合同的角度,购房者在和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并没有将地震导致房屋损毁的情况列入可以免除购房者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形,那么房屋是否损毁,银行贷款都需要按期偿还。
购房者和银行之间是一种结款合同,房屋只是该合同的抵押物。抵押物的消失或者价值递减,并不能免除购房者偿还债务的义务。根据《担保法》第51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物权法》第174条进一步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的,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等优先受偿。房屋的倒塌损坏并不是银行造成的问题,所以银行是没有责任的。

有人会提到:我去给房屋买个保险。给房屋办相应的保险?你有毛病啊,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看见哪个保险为不可抗拒力量导致的损失做保。
通俗的说你为了买房找银行贷款(借钱),银行可是真金白银的把钱借给你了,你用房子做抵押。房子只是抵押物,而你和银行是债务关系,不能因为你房子没了跟银行就没关系。首先不是银行给你毁的,其次你确实拿到银行的钱给开发商了,至于大灾大难面前,国家应该制定一种特殊的体制,例如政府帮你重建家园,全国民众可以八方支援,我们可以理解在自己什么都没有还要来偿还房贷的悲痛,但是你原来的债务,无论如何和银行无关,不影响原有的债务关系,你就需要继续还钱。

还有人说,我抵押的是房子房子没了我不还了,让银行去收房子吧。反正一堆废墟在那让银行去收。
首先需要清楚的是,不是你有房产就可以贷款,你去办理房产按揭抵押的时候,银行会让你提供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银行是基于你的征信和收入才给你放的贷款,而不是基于你的房子,至于抵押担保的房子,是第二还款来源。废墟给银行真是想多了,没了房子你还有其他财产,如果断供,银行会收回房屋所有权,同时也会影响你信誉度,一辈子不想银行贷款买房买车交保险,灾后重建的房子也没你的事了。
在汶川地震后,银监会还出台了“四不政策”,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借款人因地震导致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的,不催收催缴、不罚息;对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但是这个政策并不是说债务一笔勾销,银行仍具备追索权,在借款人条件允许情况下,需要继续还款。
那么,有没有什么情况可以不用偿还呢?
当然有!如果购房者在地震中死亡,那么购房者利用银行贷款购买的房屋将自其死亡时变为遗产,由购房者的继承人依法继承。如果购房者的继承人放弃继承,那么其对于购房者银行的贷款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我们应该是一个合同的诚信社会,应该具备最起码的契约精神,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做人的底线,房子价值归于零了就不还贷款,房子价值涨了会多给银行钱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