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北湖开发区
关于公示行政处罚“首违不罚”
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推动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 主体活力,引导和促进卫生健康领域相关主体自觉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首违不罚”),实现“容错纠错”,做到轻微免罚。现制定《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予以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事项
本次公示的《清单》共计33项,涵盖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医疗废物管理、职业病防治、医疗机构执业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等领域。具体事项详见附件。
二、公示周期
本次《清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计算。公示期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局反馈意见:
联系电话:0431-89672779
通讯地址:北湖科技开发区吉星大厦教育和卫生健康局
我局将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公示期满,经确认后的《清单》将正式施行。
三、适用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适用“首违不罚”:
1.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认定标准见第四条);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能够依据《清单》规定的期限及时改正;
4.已在《清单》中列明适用范围。
四、“初次违法”的计算周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及行业通行做法,对“初次违法”按以下标准认定:
1.计算周期为两年。对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在本局管辖范围内无同类型违法行为的,视为“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当事人适用“首违不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同类型违法行为的,不得再次适用“首违不罚”。
五、适用程序
执法人员对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核查、告知、责令改正等程序,并要求当事人在《清单》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正,签署《首违不罚告知承诺书》。当事人完成整改并履行承诺的,经内部审批程序后,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立案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
六、动态管理
本《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及执法实践动态调整,调整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示。
七、施行日期
本《清单》自公示期满之日起施行。
附件: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共33项
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
2026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