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互联网业职业道德建设。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内竞争。
第八条 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守用户信息秘密;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用户作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利用技术或其他优势侵犯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自觉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自律义务:
(一)不制作、发布或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迷信、淫秽等有害信息,依法对用户在本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督,及时清除有害信息;
(二)不链接含有有害信息的网站,确保网络信息内容的合法、健康;
(三)制作、发布或传播网络信息,要遵守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四)引导广大用户文明使用网络,增强网络道德意识,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传播。
(五) 杜绝在网络上造谣,传谣,搬弄是非,营造清新的网络环境。
第十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对接入的境内外网站信息进行检查监督,拒绝接入发布有害信息的网站,消除有害信息对我国网络用户的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场所经营者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上网人员特别是青少年健康上网。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网络产品制作者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反对制作含有有害信息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十三条 全行业从业者共同防范计算机恶意代码或破坏性程序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反对制作和传播对计算机网络及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恶意攻击能力的计算机程序,反对非法侵入或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使用互联网、微信应严格自律,做到“十严禁”。
(一)严禁党员干部在网络上、微信中发表或转发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严禁在网络上、微信中发表或转发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言论、图片、视频等。
(三)严禁在网络上、微信中发表或转发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言论、图片、视频等。
(四)严禁在网络上、微信中发表或转发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歧视以及涉及邪教、恐怖暴力、封建迷信的言论、图片、视频等。
(五)严禁利用微信群编织“关系网”,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拉帮结派、拉票贿选等。
(六)严禁利用微信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或电子礼券。
(七)严禁在网络上、微信中泄露、扩散党组织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八)严禁在网络上、微信中转发、谈论低级庸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内容。
(九)严禁在网络上、微信中制造、传播谣言,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对领导和同事品头论足、传闲话,以及对所从事工作发牢骚,传播负能量。
(十)严禁利用网络和微信从事其他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活动。
第十五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省互联网业发展战略及发展趋势,对我省互联网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第十六条 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互联网业科研、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空间。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科研、教育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硬件和各类网络产品等,为我省互联网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八条 积极参与国内外互联网业务的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国家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九条 所有互联网单位、网站都要抓好党建工作,建立组织,抓好教育,发挥作用,让党的主张渗透到互联网业各方面。
第二十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