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吉林省互联网业联合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三十条 我省互联网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可以在本公约之下发起制订各分支行业的自律协议,经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后,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公布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由吉林省互联网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